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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交易需风险共担 “无理由退房”影射契约精神丧失

来源:新华网 作者:王鑫 编辑:邹双 2014-08-20 09:01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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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近阶段,南京、广州再现“无理由退房”事件,开发商表态,如果降价,买房人不但可以退房,还能拿到总房款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偿。

   在笔者看来,这种被冠以了“保价”、“保值”名头的行为一举两得,其一,给意向购房者吃下一颗“定心丸”,促其下定;其二,与已购房者达成契约,避免因降价导致的“房闹”事件。

   业内对此的评价则褒贬不一。褒奖者认为,这是品牌房企诚信意识的体现,或是开发商对自身产品信心的彰显;贬斥者的意见也很中肯,“市场有风险,承诺需谨慎。一旦无兑现,问题更严重”。

   确实,退房牵扯到了诸多问题。最直接的,如何解除签约。据了解,不少城市已明确规定,网上签约备案后,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。早先年,深圳有过类似的案例,最终诉诸于法律手段,成本增加不说,也耗费了大量精力,得不偿失。

   此外,业主前期缴纳的各种税费损失谁来承担?银行的按揭如何取消?贷款产生的利息等额赔偿后,本金的存款利息也能追加赔偿吗?按照什么标准赔偿?银行会同意吗?

   说白了,没有一个正式的文件对“无理由退房”的操作流程进行规定,甚至没有一条法律或一纸文书,对“无理由退房”的概念加以定义、诠释及明确。

   俗话说,存在即合理,但“无理由退房”的背后,影射的却是买卖双方契约精神的单方面丧失,理由很简单,既然开发商降价可以赔付给购房者,那么,购房者的房产增值了是否也应给予开发商一定的补偿呢?

   从市场经济的层面而言,任何一个市场交易行为,所产生的一切风险都是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,但由于社会对于弱势群体既有的?;に枷耄逃械娜衔⑸套魑渴频囊环?,不应触动到购房者的利益,一旦市场发生变化,弱势方的利益受到损害,各种“房闹”行为便会卷土重来。无奈之下,开发商只能选择“保价”。 我无意为开发商说话,只是站在一个媒体人的角度,检视一个市场行为背后的动机。

来源:新华网

作者:王鑫

编辑:邹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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